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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电费加价”难题如何破解?8月2日,记者从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于近日对一起个人房东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收取租客电费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房东未自查整改 仍以1.28元/度的价格收电费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房东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以1.28元/度的价格收取其电费。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当即前往涉诉地址开展调查,因当事人(房东)不在租赁地址居住,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后经多次电话、短信联系,当事人均未按要求接受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向投诉人进一步收集证据材料,并通过向供电部门、属地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等渠道调取有关房东信息,督促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调查。
经核查,当事人为个人房产出租的房东,今年5月1日《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未按照《贯彻执行〈条例〉规范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自查整改,仍以1.28元/度的价格收取承租人电费,涉嫌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且经多次联系提醒,拒不配合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5月1日《条例》实施以来,该局联合镇街等多个部门,通过各渠道宣贯《条例》,同时督促引导各电费收费主体自查整改,并组织开展全区水电收费专项治理,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605份,警告处罚13宗,立案3宗。
不得与电量挂钩“搭车”收取服务费管理费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告知书,要求有关电费收费主体在6月30日全面完成自查自纠。对恶性加价、恶意加价、屡次拒绝自查自纠的将依法查处,对性质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进一步提醒,各电费收费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经营管理方、出租屋主、转租人等),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收或变相加收电费;不得与电价、电量、电费挂钩或为基数计算,“搭车”收取服务费、管理费、损耗维护费或其他费用,变相提高终端用户用电成本。非电网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通过物业费(不得与电价电量电费挂钩计算)、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对水电费恶性加价、恶意加价、屡次拒绝自查自纠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吴天来、温敏华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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