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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GB(LFGB)与相关欧盟指令I . 欧盟的法规及指令在欧洲共同体的规范下,凡是在欧盟会员国市场所贩售的产品或原物料,及其检测条件,均已记载于长期被修定的欧盟指令中。关于与食品接触的产品及所有原物料,欧盟的指令已规范了基本的文件要求与检测条件。其中包括:出具经认可使用的物质之资料表出具所使用物质的成分证明出具产品或物质原料的使用说明产品或物质原料的检测法规依据总体浸取转移量检测特殊物质浸取转移量检测除此之外,欧盟指令 76/769/EEC 欧盟市场禁用之危险物质及修定指令,亦被应用于食品接触之产品及原物料中。II. 德国法规德国官方,依据上述之欧盟指令,制定下列德国法规:德国食品及日用品法 – Lebensmittel und Bedarfsgegenstände und Futtermittelgesetzbuch(LFGB), 制定日期为2005年9月7日德国日用品法令 – Bedarfsgegenstandeverordnung (BGVO), 制定日期为1998年1月7日德国食品及日用品法的规范,已强制规范了与食品接触的日用品。§ 30 LFGB禁止制造、贩售或处理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容器、或与人体皮肤、黏液接触的日用品。BfR (Bundesinstitut fur Risikobewertung)德国 BfR (Bundesinstitut fur Risikobewertung – 风险评估的联邦机构) 为德国评估塑料材料的专责管理机构。该机构的专业建议,可以补充LFGB法规的不足之处,例如硅胶材料的规范。与食品接触之合成材质检测各种原物料的制造厂商,应依据欧盟或各国的指令与法规,提具符合检测的证明文件。并有效利用此证明文件,协助最终产品的制造。在随机抽验样品的情形之下,莱德检测将依据 § 30 及 § 31 LFGB,提供下列必要性的检测项目:1. 原物料与制造过程的确认2. 感官检测:味道及气味的变化3. 塑料材质 – 总体浸取转移率 / 特殊物质浸取转移量 / 重金属含量4. 硅胶材质 – 浸取转移量 / 有机物质挥发量5. 金属材质 – 成分确认 / 重金属萃取释出量6. 其它材质的特殊要求